2007年4月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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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长难堪法律更难堪
刘效仁

  “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、后缴费原则,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。”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的话言犹在耳,昆明就发生了贫困产妇王丽(化名)因钱不够,连被3家医院拒之门外的丑闻(4月2日《新京报》)。这让马副部长很下不了台来。
  事实上,卫生部强调“医院必须先救人后收费”已非第一次,而王丽案既不是第一例,也不会是最后一个。如果缺乏制度跟进,缺乏严厉的法纪追究,所谓的“先抢救、后缴费”,终将成为泡沫。
  我国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31条规定:“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。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,应当及时转诊。”《执业医师法》第24条规定:“对急危患者,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;不得拒绝急救处置。”刑法也明确规定: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  可见,马晓伟副部长所强调的“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”,是有法律依据的,并非一时兴起的豪言。然而可悲的是,当下对于医院见死不救,多停留于道德上的谴责,而缺乏法制上的问责和刑事追究。
  之所以如此,原因是多方面的。比如,由于国家财力投入不足,急救经费欠费问题比较严重。在这种背景下,作为“经济人”的医院见死不救,无疑是“竞次”选择——以道德评价贬值来避免经济上的损失。于是,医生作为医院的“职业技工”,被捆在了唯利是图的战车上,面对危急病人不能不作也不得不作见死不救的选择。否则,他们自己将为高昂的急救费用埋单。因此,见死不救的当事人除了医生之外,还有不在现场却又处处在场的医院及其机制。那么,要追究医生个人的刑事责任,就似乎不合情理了。再加上医疗行政管理机构与医院的“父子”关系,被拒病人要举证取证也很困难,一旦闹出人命来,只要对方稍微给些经济补偿,就自会主动放弃追究医生的责任。这使得医院见死不救的成本实在很小。
  成本越小,越不足以遏制,甚至越发助长了医院见死不救之风。那怕你卫生部长再发狠,也无济于事。
  对此,公众开出了许多药方。比如,政府应不断增加投入,以确保公益医院的正常运转;建立急诊急救基金,以消减院方的经济顾虑,等等。但笔者以为,当下最需要的是强化惩罚,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及院方的领导责任,并对见死不救实行院方举证,以增加患者与院方博弈的能力。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,充分发挥现行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,医院见死不救才有望得到根本遏制。